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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有没有细则(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

2024-01-23 11:00:05  来源:新浪  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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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任职:(一)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二)从其他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三)转换职位任职的;(四)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五)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2、第四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免职:(一)转换职位任职的;(二)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三)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五)退休的;(六)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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