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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买卖后拆迁利益归属(农村宅基地买卖)

2024-02-29 23:00:38  来源:腾讯  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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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好,最近小奥发现有诸多的小伙伴们对于农村宅基地买卖后拆迁利益归属,农村宅基地买卖这个问题都颇为感兴趣的,今天小活为大家梳理了下,一起往下看看吧。

1、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与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是两个概念。实践中,存在这样的现象,买卖双方仅签订买卖合同、交付购房款和房屋,并未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转移手续,那么房屋所有权又该如何认定呢?我们认为,如果房屋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合同当事人已经履行完毕的,房屋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占有居住的,但由于当地农村没有相应的房屋产权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或者由于产权登记机关的原因未能办理过户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认定受让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司法案例:孙君培等与孙永祥农村房屋转让纠纷上诉案)

2、根据房地一体原则,不允许单独买卖宅基地使用权或者宅基地上房屋,均视为一并买卖。

3、农村村民出卖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户与土地具有天然的联系,一旦转让名下唯一的农村房屋(含宅基地),该农户在本集体的福利利益会受到影响,这种问题往往在拆迁时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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